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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我国对赌博采取“违法—犯罪”的二元责任体系。就行政责任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8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至于“赌资较大”具体如何界定,各地存在差异,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2023修订)》第107条规定,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聚众赌博”,以及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经济来源的“以赌博为业”,是赌博犯罪的规制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是构成聚众赌博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